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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环保信息公开,保护您的知情权!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18年9月6日  浏览次数:1028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环保信息公开,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环保厅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详情如下↓↓

 

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8号)要求,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环保信息公开。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按照规定由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按照省、市、县《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工作目标

 

规范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公开、施工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规范相关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到 2018 年底,全省环保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实现及时、准确、规范,保障公众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环评批准服务信息公开

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公开。

(二) 环评审批信息公开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当自作出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公开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施工环保信息公开

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公开监督管理信息和环境违法处罚信息。

(四)信息公开的渠道

各级环保部门在本级政务公开网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定期进行信息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同步推送同级信用网站。

(六)依法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主体应依法依规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

(七)保障公众权益

通过健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公众能够方便获取重大建设项目环保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

(八)注重工作实效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已在网站进行公开的信息,通过技术进行数据整合,实现信息推送。避免基层工作人员多次录入相同信息,通过技术解决信息共享。

 

工作步骤

 

❖ 2018年8月底前完成重大建设项目环保信息公开专栏设置。

❖ 2018年9月底前实现专栏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信息公开、环评审批信息公开。

❖ 2018年12月底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组织保障

 

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保障,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规定内容和时间节点及时、有效公开各项信息。同时,各市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好本级重大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应加大对所辖县级环保部门的督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环保信息公开本着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开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环保信息公开保密性的审核。省环保厅将适时对公开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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