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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回函 | 这些建设项目如何进行环评类别分类?(增补版)

来源:环评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8年9月6日  浏览次数: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办环评函〔2018) 326号

关于利用海水养殖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你厅 《关于海水养殖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请示》 (琼环 (2018) 5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关于利用海水养殖项目环评类别的建议,即利用海水的池塘养殖水面总面积100亩及以上的养殖项目和工厂化养殖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8]725号

关于页岩气开采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页岩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2018〕10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明确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中的新区块开发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范围与区块范围概念不同,已通过规划环评的规划范围内的新区块开发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

关于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意见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认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浙环〔201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六条的规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按照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类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6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办环评函[2018]363号

关于干热岩供热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认定干热岩供热项目环评管理类别的请示》(陕环字[2018]2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关于干热岩供热项目环评类别的建议,即干热岩供热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8]518号

关于秸秆炭化制肥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秸秆炭化制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豫环文〔2018〕13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秸秆炭化制肥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6月20日

  抄送:其他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8]702号

 

关于图书装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图书装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冀环评函〔2018〕8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的意见,对工厂化图书装订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中的“30印刷厂;磁材料制品”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1日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农家院旅游服务所属建设项目类别的复函

环评函[2018]15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农家院旅游服务所属建设项目类别的函》(津环保环评函[2017]4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的农家乐旅游服务项目环评类别,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的规定进行判定。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2018315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重污染物排放相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环办土壤函【2018】26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关问题的请示》(豫环【2018】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环评审批不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限制,但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0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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