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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案”天价赔偿的背后——类比推理的反思

来源:中国环境资源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4日  浏览次数:1360

2018年8月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江苏省政府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共计5482.85万元。这是全国首例由省级政府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 舆论哗然,“548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成为新闻报道的热点,引发民众的热议。以类比推理得出的548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也需要加以反思。

一、“海德案”三次类比推理的具体表现

   “海德案”立案于2017年7月7日,应当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根据该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在启动磋商或者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也即最终损害赔偿费用的确定应当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为主要依据。从表一可以看出,“海德案”一共涉及四次污染事件,但是“海德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经过调查、评估得出环境损害量化结论的污染事件只有“509”事件和“617”事件,其他损害赔偿费用都是通过类比得出。其中,“501”事件环境损害量化结论类比“509”事件得出,新通扬运河环境损害量化结果类比“501”和“509”事件得出。此外,一审判决中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是通过类比四次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用得出。

表一 “海德案”污染事件

污染水域

污染事件

损害后果

损害赔偿费用

费用来源

靖江市长江段

1.2014年4月30日夜间排入长江29.1吨废碱液(“501”事件)。

未及时发现。

1024.3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类比“509”事件估算得出。

2.2014年5月7日夜间排入长江18吨废碱液(“509”事件)。

造成长江下游的江苏省泰州市下辖靖江市城区2014年5月9日9时20分至11日2时集中式饮用水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期间,靖江市有关部门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

742.33万元[1](应急处置费用82.73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33.6万元、事务性费用26万元)。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3.2014年6月17日凌晨排入长江2吨废碱液(“617”事件)。

靖江市有关部门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

19.55万元(应急处置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兴化市新通扬运河

4.2014年5月14日排入新通扬运河53.34吨废碱液。

造成泰州市下辖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于16日7时35分至22时中断取水超过14小时。期间,兴化市有关部门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

1877.64万元。

类比“501”和“509”事件估算得出。

    (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类推适用

    “海德案”采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只包括靖江市长江段三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其中,“509”和“617”事件造成的损害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生态环境损害等。“501”事件因未进行应急处置,仅估算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在“501”事件的环境损害量化中,该鉴定评估报告提出由于“501”事件当时未被及时发现,所以未能产生监测数据。于是以“501”事件和“509”事件仅相隔8天为由,采用“509”事件相关数据作为“501”事件的现场水文参数,从而估算出“501”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二)新通扬运河生态环损害赔偿修复费用的类推适用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在长江段的三次污染事件与发生在新通扬运河的污染事件处于同一时期,排放危废物均为废碱液,且两地的水质同属三类水质。因而,完全可以通过类比的方法,得出新通扬运河生态损害数额,不需要再行委托评估。对于类比的方式,一审法院采纳的计算方法为以“501”事件和“509”事件平均每吨废碱液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乘以新通扬运河非法排放的废碱液数量。

    (三)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类推适用

    “海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承担的5482万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四次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用及其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司法实践中,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的案件不多,目前已有的案件中法院认定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的方式一般是通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鉴定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中“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谢知锦、倪明香等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赔偿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源于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对预期生态服务价值损失的预估。“海德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的认定未经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直接以四次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类比得出。

二、类比推理的局限性

    承载了过多毁誉的类比推理,在1997年的刑法中已经被禁止适用,但民法中仍然允许类比推理的存在。类比推理属于或然性推理,其结论不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在法律审判中适用类比推理必然存在风险和隐患。

(一)相似性判断的不确定性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都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其推理形式为:如果A对象具有a、b、c、d属性;B对象具有a、b、c属性;那么,B对象也具有d属性。由此可见,类比推理的关键在于相似点的选择,并从中选择出一个具有决定性的相似点,比较点选择不同,类比得出的结论有可能大相径庭。如何判断相似点的相似性主观臆断较强,没有确定的标准。

(二)法律依据的缺失

    随着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类比推理在刑法中彻底消失。民法未禁止类比推理的适用,但是对其适用一直褒贬不一。类比推理经常出现在学者研究的学术论文之中,被当作学术问题进行讨论。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适用类比推理的具体条文规定。

(三)司法实践的慎用

    法律的确定性是司法权威性的保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司法实践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类比推理作为一种或然性推理,其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不符合人们对司法实践的一般性认知。相对于学术界类比推理研究的广泛,司法实践中的类比推理适用十分的谨慎,是在法律具有漏洞而漏洞必须弥补,法官不得拒绝审判原则下不得已采用之。

三、“海德案”类比推理的不合理性

(一)类比对象不具备可比性

    “海德案”三次类比推理实际上都是以“509”事件为基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的“501”事件损害赔偿费用是类比“509”事件估算得出,随后,兴化市新通扬运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又类比“501”事件和“509”事件而来,最后,本案认定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是类比四次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总和得出。从“501”事件对“509”事件的初次类比,到其后新通扬运河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对“509”事件的重复类比,每一次的类比对象实际上都涵盖了“509”事件在内。一审法院仅对每一次类比的直接对象加以比较,找到被比较对象与直接比较对象之间的某些相似点,却忽视了所选取的比较对象本身也是被比较对象。以“501”事件类比“509”事件为例,“501”事件作为被比较对象,选取与之具有某些相似属性的“509”事件作为比较对象进行类比。同时,“501”事件又是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类比对象中的一部分,属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选取的比较对象之一。作为被比较对象,“501”事件所估算的损害赔偿费用本身就是类比推理的结果,具有或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的计算又将这种或然结果作为类比的比较对象,不具有可比性。

(二)类比适用不符合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依法审理”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海德案”一审法院在严重缺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多次适用类比推理,不符合“依法审理”的基本原则。

(三)类比结论不具有说服力

    类比推理的核心在于相似点的选择,相似点的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类比结论的可信度。“海德案”三次类比推理选取的类比对象可比性有待推敲,尤其是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对四次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类比,所选取的比较对象中“501”事件以及新通扬运河污染事件都是经由类比推理得出的结论,结论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以这样的不确定结论类比得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稍显武断,不具有说服力。

    结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最终目的是修复,而不是赔偿。重复而多次适用类比推理以无限的放大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数额,有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初衷。一味的追求天价赔偿,无益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利益救济。只有把重心放到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上,才是真正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刘红:《法律实质类推及其不确定性》,《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2]吴学斌:《类比法律推理的性质与难题》,《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3]屈茂辉:《类推适用的私法价值与司法运用》,《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4]孙海波:《破解类比推理难题:成因、类别和方法》,《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作者为安徽大学法学院 张辉副教授)

 

[1] 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作出的《靖江市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报告》中认定的“509”事件损害赔偿费用为742.33万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633.6万元,而一审判决书中认定“509”事件损害赔偿费用为742.63万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63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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