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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难点解析(一)--如何认定“有害物质”

来源:中国环境资源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8年9月6日  浏览次数:2135

环境污染犯罪难点解析(一)--如何认定“有害物质”

张辉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其他有害物质”范围十分宽泛,难以具体界定。如何认定“其他有害物质”是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一个难点。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区分“有毒物质”与“有害物质”。“有毒物质”是“有害物质”中具有毒性的物质,“有毒物质”本身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生态环境。2016年两高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对于“有毒物质”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界定。实践中不能把“其他有害物质”纳入“有毒物质”的范围。

第二,《刑法修正案 (八)》《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中“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 拓展了污染物的范围。基于此,在具体把握“有害物质”的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刑法修正案 (八) 》扩展污染环境罪排放、倾倒、处置具体对象的立法背景, 只要所涉物质会对大气、水体、土地等造成危害, 严重污染环境, 就可以认定为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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