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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湖鱼蟹死亡事件的法律思考

来源:中国环境资源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8年9月16日  浏览次数:856

洪泽湖鱼蟹死亡事件的法律思考

陈悦悦 张辉

近日,洪泽湖鱼蟹大量死亡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8年8月25日早晨5点,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临淮镇胜利村村民段广玉发现,家门口的湖水变成了黑色,泛起白色泡沫,湖面上漂浮着死鱼,密密麻麻。

该事件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安徽、江苏两省均展开对此次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两省环保部门均认可污水是经过新濉河、新汴河排向洪泽湖。但对于污水来源——是源自安徽省境内的污染,还是源自江苏省境内新濉河的支流奎河污染,双方各执一词。

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唐征表示,不排除污水中包含企业偷排的工业废水,不过,并未监测出相关特征指标,“我们28日对胜利村水质进行109项指标检测,发现主要还是溶解氧低的问题,并未检测出重金属等指标。”

而9月6日晚间安徽省环保厅发布的官方通报否认了工业废水一说。通报称:“新汴河宿州市境内没有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以及城市生活污水排入”,认为“此次事件可能是‘摩羯’‘温比亚’台风影响下,皖苏豫区域出现超百年一遇特大暴雨自然洪灾导致。”

其实,跨省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8年)第21条规定:“……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此,若此次洪泽湖鱼蟹死亡事件被定性为跨省界的水污染事件,那么,位于上游的安徽省政府可能要承担跨界水污染赔付补偿责任。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要认定水污染责任并非那么简单。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考虑到对环境公益的保护,对污染者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这并不代表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就本次事件而言,若要启动民事诉讼,一方面须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同时不属于该法第124条规定的7种不予受理情形,只有同时满足这两条规定,法院才会受理案件。另一方面,原告还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污染行为的发生、损害以及二者之间初步的关联性。

就本案而言,尽管两省相关部门对这次事故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却没有发现所谓的污染企业趁上游开闸泄洪直排污水的侵权行为,也没有检测出涉事水域有超标的工业废水污染成分。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也无法证明有污染行为,因此,不利后果归原告承担,法院无法受理该案件。当然,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端维环资部也会持续关注。

那么,除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外,跨界环境污染纠纷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1、协商、协调及批复

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2008年)第七条之规定,当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应先由两省政府共同协商处理,双方无法达成统一协调意见的,可以申请环保部(现为生态环境部)进行协调,若经协调依然无法达成共识的,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批准,按国务院批复意见执行。可见,除了诉讼途径外,跨界水污染也可以通过协商、上级协调或批复等途径解决。与经营者承诺制度、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等类似,这些非诉讼途径与传统诉讼途径相比效率更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2、生态补偿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中第十条规定:“……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流域上游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恢复补偿,并兼顾上游突发环境事件对下游造成污染的赔偿……”可见,早在本世纪初期,国家就已经对生态补偿制度进行探索。多年来,全国各地也出台了不少生态补偿的试点方案。经过长达十几年的不断探索,流域生态补偿已在全国破题。目前,跨界流域生态补偿一般采取“对赌模式”,即依据每个交接断面的监测数据,水质达标的,下游给上游补偿;水质不达标的,上游给下游补偿。个人认为,除了环境资源利用者应当做出补偿外,环境资源破坏者也应该作出补偿,建立跨界流域生态补偿基金,促进整个流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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